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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 三明市文旅局文物保护提示(第一期)

2025-09-22 10:17 | 三明市博物馆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树立文物敬畏意识、依法守护文物资源,是所有人共同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一、什么是文物?
文物受国家保护。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二、文物分为哪些类别?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类。
(一)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二)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有哪些?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四、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进行保护?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五、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应遵循哪些要求?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应遵循哪些要求?
(一)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全社会均有依法护文物之责,需久久为功、不弃微末;务必做好文物保护管理,深化研究利用,以文物传历史、述价值,承先辈功绩、增民族自信,鉴历史教训,奋勇前行。
(责任编辑:三博)